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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6 06: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41351744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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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久任且積極任事,提高工作效能,留任專業人才,特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附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支給對象:本府各工程單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

三、 年資採計:

(一)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連續任職本府各工程單位支領表(七)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之服務年資,以到職日起算達一年以上者,其任職期間含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按表(七)支給津貼之年資。

(二) 本府非工程單位人員代理本府工程單位職務期間,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按表(七)支給專業加給之年資。

(三) 本府工程單位借調(支援)本府其他工程單位或所屬機關,且於借調(支援)期間實際從事工程業務,按表(七)支給專業加給之年資。

(四) 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前後年資均符合支領要件者,得扣除留職停薪及停職期間,視為連續任職,其前後年資得合併採計,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計算之。

(五) 因職務異動經調整為非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年資中斷,應自再調整為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之日起重行起算年資。

(六) 各年年資如有本規定第五點不發給留任獎金之情形,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四、 支領數額:

(一)連續任職年資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連續任職年資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發給新臺幣四萬伍仟元。

(三)連續任職年資滿五年者,第六年起,每年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五、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支給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留任獎金:

(一) 不發給留任獎金:

1、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留任獎金。

2、  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或平時考核單次受記一大過之處分者,不發給留任獎金。

(二) 減發留任獎金三分之二:

1、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

2、  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三) 減發留任獎金三分之一:

1、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

2、  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四) 其他限制:

1、  政務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2、  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僅得擇一支領。

3、  請延長病假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4、  前目所稱實際在職月數,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六、核算日及發給日期:

(一)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日:每年九月底前發給。

(二)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核算日:次年二月底前發給。

(三) 離職人員以離職日為核算日:次月底前發給。
本府各工程單位應於核算日起十五日內,填具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清冊(如附件)送本府人事處彙辦,並由本府出納單位造冊,陳請市長核定後發給。

七、 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工程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規定未規範事項,依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規範問答集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