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久任且積極任事,提高工作效能,留任專業人才,特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附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支給對象:本府各工程單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
三、
年資採計:
(一)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連續任職本府各工程單位支領表(七)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之服務年資,以到職日起算達一年以上者,其任職期間含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按表(七)支給津貼之年資。
(二)
本府非工程單位人員代理本府工程單位職務期間,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按表(七)支給專業加給之年資。
(三)
本府工程單位借調(支援)本府其他工程單位或所屬機關,且於借調(支援)期間實際從事工程業務,按表(七)支給專業加給之年資。
(四)
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前後年資均符合支領要件者,得扣除留職停薪及停職期間,視為連續任職,其前後年資得合併採計,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計算之。
(五)
因職務異動經調整為非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年資中斷,應自再調整為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之日起重行起算年資。
(六)
各年年資如有本規定第五點不發給留任獎金之情形,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四、
支領數額:
(一)連續任職年資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連續任職年資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發給新臺幣四萬伍仟元。
(三)連續任職年資滿五年者,第六年起,每年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五、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支給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留任獎金:
(一)
不發給留任獎金:
1、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留任獎金。
2、
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或平時考核單次受記一大過之處分者,不發給留任獎金。
(二)
減發留任獎金三分之二:
1、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
2、
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三)
減發留任獎金三分之一:
1、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
2、
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四)
其他限制:
1、
政務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2、
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僅得擇一支領。
3、
請延長病假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4、
前目所稱實際在職月數,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六、核算日及發給日期:
(一)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日:每年九月底前發給。
(二)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核算日:次年二月底前發給。
(三)
離職人員以離職日為核算日:次月底前發給。
本府各工程單位應於核算日起十五日內,填具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清冊(如附件)送本府人事處彙辦,並由本府出納單位造冊,陳請市長核定後發給。
七、
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工程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規定未規範事項,依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規範問答集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