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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9 21: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4155874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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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予以適當安置之必要費用之

   追償作業,並維護負返還義務之受安置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義

   務人(以下簡稱返還義務人)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府於安置期間應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於安置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下列事項:

     ()通知扶養義務人,並主動告知返還義務人法律相關權益及

         責任;倘無法聯繫上扶養義務人,應協尋扶養義務人。

     ()與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義務人討論受安置之身心

         障礙者之照顧、醫療及安置必要費用支付等事宜;必要時

         ,應召開協調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

     ()協助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依受安置之身心

         障礙者或其扶養義務人情狀提供適當福利資源;或協助其

         申請及取得相關福利資源。

     ()必要時,協助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

         宣告之聲請。

三、 安置之必要費用依照本府所定標準計算;本府計算返還義務人

     應返還之費用時,須扣除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取得相關福利補

     助或津貼金額。

四、 本府經評估返還義務人之情狀,認有必要追償安置之必要費用

     者,應於安置日起一年內檢具前點應返還之費用支出憑證影本

     及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費用之申請程序,以書面通知返還

     義務人於六十日內返還;返還義務人於收受上開書面通知後六

     十日內未提出減輕或免除費用之申請時,本府應以書面行政處

     分通知返還義務人應返還之費用。

五、 返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減輕或

     免除其應返還費用:

     ()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

         助,經評估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者。

     ()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

         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致

         無力負擔者。

     ()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曾對返還義務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

         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經評估由返還義務人

         負擔安置之必要費用顯失公平者。

     ()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曾對返還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

         義務,經評估由返還義務人負擔安置之必要費用顯失公平

         者。

     ()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者。

六、 本府認定前點各款情形顯有困難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

     體代表審查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及其他

     受影響之返還義務人。

七、 返還義務人收到第四點或前點之書面行政處分後,如一次繳清

     應返還之安置必要費用顯有困難,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償還

     ;本府得依其家庭、經濟情況或其他事由,酌情核准分期返還

     。返還義務人拒不返還者,本府應於一年內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八、 本府應每年定期清查先行墊付之安置必要費用追償情形,發現

     無正當理由長期未返還者,即應移送行政執行;惟未返還理由

     符合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減輕或免

     除應返還金額。

九、 本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