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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公務車輛調派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嘉市財行字第115035002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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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公務車輛,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局所有供公務使用之汽、機車。

三、公務車輛停放地點:

(一)公務車輛應停放於本局停車場,但因業務需要或本局停車場容納有困難時,經簽請首長核准者,得另停放其他適當地點。

(二)公務機車於本局停車場停放時應上鎖,以確保車輛安全。

四、公務車輛調派規定:

(一)公務汽車:由行政科統一調派。

各科室申請公務汽車時,應填寫派車單經單位主管核可後,由行政科統一調派後始可出車,惟如因突發或緊急事故急需用車,得先以電話知會行政科,並於事後補送派車單。

(二)公務機車:由各保管單位自行調派,保管人員負保管維護責任,未保管公務機車人員,因公務需要得使用他人保管之公務機車。保管人或借用人使用公務機車,均應詳實填寫公務機車使用登記簿(如附件1)。

五、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一)公務汽車由行政科指派專人負責保管、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及定期檢驗等工作。

(二)公務機車由各保管人員自行保管使用,並負責清潔保養、維修及定期檢驗等工作;保管人員異動時,應將機車現況及使用管理維護事項列入移交。車輛維護及油料費用支用標準,以當年度預算編列基準為上限。

(三)使用注意事項:

1、使用前應檢查車身、胎壓、車燈、方向燈、煞車燈及機件等,確保車況良好方可出車。

2、應定期擦拭清洗,保持車體內外清潔,善盡保管維護責任。

3、電動車輛應注意充電、換電之用電安全,經常保持電池電量,避免長期電量過低影響電池壽命或導致電池故障,並應注意原廠事故應變處理建議,避免救援觸電等風險。

(四)電動車輛如業者依每周期之可供行駛里程級距或公用充電使用頻率等條件,設定有不同資費方案者,應依每部車輛各自業務需用情形,分別選擇適當之租賃方案,並適時檢討調整。

 (五)車輛閒置或低度使用情形處理方式:

1、車況不堪使用或即將達強制報廢年限,已規劃辦理報廢者,限期報廢。

    2、車況良好,得媒合其他機關移撥接收車輛;公務機車得協調移撥本局其他科室保管使用。

(六)各類車輛之管理檢核,由政風室會同行政科實施不定期查核及追蹤改善,強化公務車輛內控管理機制。

六、公務車輛申請調派用途規定:

(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經主管核可者。

(二)上級機關派員蒞本局督導、考核。

(三)奉派接送來賓或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四)經機關首長核准辦理之各項活動。

(五)其他特殊、緊急事故。

七、因業務需要之公差、洽公或參加會議,於不影響行政效率或議程情況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撙節公帑支出。

八、公務車輛應以執行公務使用為主,不得藉故私用,如有違反情事,按情節輕重議處。

九、駕駛人應確實遵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他交通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時應自行負擔違章罰鍰,若因而導致意外事故發生者,除予以議處外,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公務車輛出勤時,駕駛人應視車輛行駛需要使用油卡加油,並按月將車輛行駛里程逐筆詳實記錄。

十一、公務車輛因機件損壞或需定期實施保養維護時,應依採購規定程序辦理相關請購手續;惟如執勤中突發之機件故障,須即刻進行搶修者,得由駕駛人就近先行修復,再補辦請購及核銷手續。

十二、公務車執勤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務必保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性,即刻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回報相關單位(含用車及派車單位)主管或授權人員,如發生傷故事件時,應迅速通知醫院派員到場實施救護,以確保傷者生命安全。如涉及保險理賠事件,則應通知承攬之保險公司及本局行政科派員會同處置相關後續理賠事宜。

前項情形,駕駛人應於事後隨即提出書面報告,簽奉核准後,始得進行車輛修復事宜。

十三、公務車輛保管人或駕駛人,對所保管、借用之公務車輛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並經審計機關審核外,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並應於遺失或毀損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賠償或修復完畢。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