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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1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申請遷調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95134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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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嘉義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

(二)超額教保員:係指幼兒園或學校因減班、裁併、停辦或政策變更等因素,造成現有契約進用之教保員(以下簡稱教保員)總人數超過員額編制人數之教保員。

三、 本府辦理嘉義市(以下稱本市)幼兒園及學校之教保員申請遷調作業(以下簡稱遷調作業),係指下列情形:

(一)辦理之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作業(含超額教保員遷調)。

(二)依本要點及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之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作業。

(三)其他有關教保員申請遷調作業之協調事項。

      本府為辦理前項遷調作業,得保留若干缺額,以供超額教保員遷調,並於每年八月一日前辦理完成。

四、教保員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條件,始得申請遷調:

(一)在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六學期以上(不含借調人員、代理教保服務人員、留職停薪年資),並經原服務之幼兒園或學校同意遷調。

(二)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遷調生效日(八月一日)前回職復薪。

(三)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規定之情事。

五、申請市內及他縣市遷調作業之教保員應於本府指定期限內,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服務之幼兒園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積分表及服務證件(不定期勞動契約、年資、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證明文件)。

前項服務證件應檢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由本府存查。第一項之申請表,由本府另定之。

六、超額教保員遷調程序:

 () 超額教保員之認定及提列,由各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召集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擬定該超額教保員處理原則;經幼兒園園務會議或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於規定時間填報超額教保員名冊,並送本府審核。

 ()幼兒園或學校當年退休教保員計入缺額後,仍有超額教保員之幼兒園或學校,應在時限內提列超額教保員名單。

 ()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下列程序依序列冊輔導遷調:

1、現任教保員專任主任或兼任主任(含代理主任)、組長,下學年度續任行政職務者,除自願列為超額教保員外,不列入超額教保員名單。

2、教保員因病假、育嬰、侍親、進修、受訓、服役或公假等原因,請假滿一學年以上者,得於超額教保員名額內,函報本府同意暫時免予遷調。

3、對自願列為超額教保員者,應優先列為超額教保員,如自願遷調本市其他幼兒園或學校人數超過其超額人數時,以在該幼兒園或該學校之服務年資,加計在本市其他幼兒園及學校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4、經協調無人自願遷調本市其他幼兒園或學校時,應以在該幼兒園或該學校之服務年資加計本市其他幼兒園或學校服務年資較淺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七、本府辦理教保員市內遷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保員依第五點規定提出之表件,應先經其所服務之幼兒園或學校審查後,再由本府組成積分審查小組複核積分。

(二)分發作業採公開方式,當本府複核之積分相同時,以現場抽籤決定。

(三)經達成遷調之教保員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遷調通知單、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及原服務之幼兒園或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應聘幼兒園或學校辦理報到。

 前項資格證明文件,包含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明、教保員資格證明及有效期限內基本救命術八小時研習證明等。

八、幼兒園或學校間得依據下列原則自行辦理市內遷調作業:

() 遷調作業簡章應函報本府同意後,公告於幼兒園或學校網站及本府網站。公告日至報名截止當日不得少於五日(不含例假日)。

() 幼兒園或學校應成立五人以上之工作小組辦理教保員甄審及遷調作業,其中園長或校長為當然成員。小組成員應秉持公正平等之態度,遵守保密及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規定。

() 遷調作業完竣後,幼兒園或學校應檢附遷調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等報本府備查,並以適當之方式通知錄取之教保員及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

九、教保員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遷調或他縣市遷調,兩者不得同時申請。

     教保員於參與遷調(包含市內與他縣市遷調)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 

     服務條件規定申請遷調,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

   申請遷調人員名單由原所屬之幼兒園或學校及本府列管。

十、超額教保員達成遷調後,依下列原則辦理:

() 該教保員如非出於自願,三年內不得再以超額事由調動。

  () 教保員因超額遷調至其他幼兒園或學校後,若該員自行申請市內遷調時原於超額幼兒園或學校服務期間各項積分應予併計。但於超額遷調其他幼兒園或學校後,該教保員自行申請市內遷調,並達成遷調其他幼兒園或學校成功者,原併計之積分應予取消。

十一、達成遷調之教保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應聘幼兒園或學校報到。除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十二、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學校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仍留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服務,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之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而達成遷調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視同放棄遷調,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應依本辦法予以懲處。

申請遷調之教保員有前項情事者,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遷調,及三年內不得申請他縣市遷調。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