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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0 12: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人才庫建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5095134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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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 資格之一,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調查專業人員之培訓資格如下:

  ()經學校薦送之現職教育人員。

  ()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府調查確認者,不得參加培訓:

  ()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人。

  ()違反本準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行為人。

四、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初階培訓:每年一次。

  ()進階培訓:每年一次。

  ()高階培訓:每年一次。

  ()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五、前點各款培訓,依教育部所定及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性平會)建議之課程內容辦理。

六、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調查知能高階結業證書者,由本府提報本市性平會通過後,納入本
    府人才庫。

   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調查專業人員每三年應至少參加一次精進培訓,或教育部、直轄市、縣()政府舉辦
   之相關案例研討會。

七、人才庫包含之個人檔案資料如下:

()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

()受訓經歷、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外語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八、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屬應自人才庫移除者,公告一年內禁止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一) 已報名參加第六點第二項之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未通過相關測驗。

()違反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經本府性平會審查確認。

九、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並自人才庫移除:

()違反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違反第六點第二項規定。

()前點第一款公告禁止期間內,未取得完成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之證明。

()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違反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經本府性平會審查確認有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之必要。

十、學校應就培訓情形及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具體績效,辦理相關考核及鼓勵措施。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