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下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以多元及時獎勵方式,鼓勵員工勇於任事,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六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下稱各單位)之員工。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成效顯著。
(二)處理災害防救或重大突發事件,妥適得宜。
(三)完成重大建設或業務,如期如質並合宜掌控預算。
(四)辦理其他重大事項,有效促進社會發展及民生福祉。
四、對於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團體或個人給予下列方式獎勵:
(一)團體獎:
1.頒給獎座、獎牌或獎狀。
2.發給獎金以每一重大專案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並應受年度預算可支用額度之限制;其分配應按成員貢獻程度為之,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二)個人獎:
1.頒給獎座、獎牌或獎狀。
2.符合獎章條例規定者,另頒給功績獎章或專業獎章。
3.按貢獻程度分等第發給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並應受年度預算可支用額度之限制。但因同一事由,已依前款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再發給。
4.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者,得另辦理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績。
因同一事由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發給專案考績獎金者,不再依前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發給獎金;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依前項規定發給獎金。但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等獎項而領取獎金者,不在此限。
五、前點獎勵之給予,本府應組成重大專案獎勵案件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審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如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擬具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具體事蹟提案表(區分團體獎及個人獎,格式如附表),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簽報本府審議小組審議。跨機關(單位)之獎勵案件由主政機關(單位)綜整統籌提報,所屬機關學校由其上級督導機關(單位)審核提報。
(二)提報獎勵應本綜覈名實原則,避免浮濫。同一事由僅能就團體獎或個人獎擇一提報。
(三)審議小組應本公平公開原則,先行審查提案是否符合所稱「重大專案」著有績效各款情形,如經審認尚須補正佐證文件,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補件,逾期未補件視為放棄提案,不再審議;如經審認未符合重大專案,發給獎金部分應予免議;如經審認符合重大專案,應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核實審議後核定獎勵。
(四)具高度專業性、稀少性或特殊獎勵事由之專案,得委由專家學者提供審查意見。
(五)審議基準分挑戰性、複雜性、周延性及效益性四大評核面向,每一面向評分權重為百分之二十五。
(六)審議小組依前款規定評分後,按總分高低排定序位,作為建議獎勵名額及獎金額度之參據。
六、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秘書長擔任主席,除人事處處長擔任當然委員外,由市長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秘書中指定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審議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獎勵案件成員。
(二)本人為團體獎勵案件提報單位之單位主管。
八、獲獎人獲獎事蹟如有不實,或於獲獎事蹟相關業務,有重大違法失職行為,應由各機關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獎座、獎牌或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
九、辦理獎勵及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機關)於獎金或人事費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