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嘉義市基層組織,發揮里服務功能,鼓勵民政人員,積極推展民政業務,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里長。
(二)民政人員:本府民政處(含殯葬管理所)及各區公所從事一般民政業務人員。
三、本要點表揚標準如下:
(一)特優里長:
1.現任里長且擔任該職務連續四年以上者。
2.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者。
3.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積極協助推動政府重要政策,足為里長楷模。
(2)積極協助災害防救事務,或於災時協助疏散撤離。
(3)積極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並主動通報。
(4)推展里業務具備創新作為。
(5)積極協助維護社區治安,推行里守望相助。
4.最近五年未獲內政部特優里長且未依本要點表揚者。
(二)績優民政人員:
1.民政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者;最近三年考績,至少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2.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3.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採行者。
(2)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3)對里民工作或自治行政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足為民政人員楷模者。
4.最近五年未獲內政部績優民政人員且未依本要點表揚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
(二)經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或因案於刑事偵查或法院審理中。
(三)經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
(四)其他違法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經本府審查決定不予表揚。
五、表揚人數:
(一)特優里長:以表揚前一年十二月底里之總數為基準,各區每滿十里選拔特優里長一名,餘數滿五里者得增選一名。
(二)績優民政人員:本府民政處一人、殯葬管理所一人及每區區公所各一人。
六、提報方式:
(一)各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符合規定之特優里長、績優民政人員分別依規定格式,送本府民政處審查辦理表揚。
(二)績優民政人員提報人數:本府民政處二人、殯葬管理所二人、每區區公所各三人。
(三)為辦理特優里長之表揚,區公所應主動查核里長之服務年資、表揚紀錄等事實。
七、依本要點表揚人員,由本府發給獎狀及紀念品。績優民政人員並建請服務機關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八、各機關(單位)於本府辦理表揚前發現所報人員有不予表揚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府;本府於表揚後發現受表揚人有不予表揚之情事者,撤銷其受表揚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紀念品應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