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工參與各項運動競賽公假處理作業,建立公平一致性之核定規範,以期減少爭議並維護教職員工權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市所轄各級學校教職員工擔任各項運動競賽裁判、工作人員公假之核給,依本原則辦理。
三、
擔任運動競賽裁判、工作人員者:
1.
凡應聘擔任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教育部、運動部、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本市體育會及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等之活動為裁判及工作人員者,得准予公(差)假登記。
2.
前款公假之核給,除本府主辦之市運會及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外,每人每學期以三次為原則,且總日數不得超過十二日,但因特殊情形,經所屬學校核定者,不在此限。
3.
競賽於假期中或週六、日舉行者,不計公假次數及天數。
4.
已支領裁判費、工作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四、
本原則未盡事宜,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嘉義市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請假課務安排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