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裁罰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2、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3、
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裁罰之日起,往前回溯五年內,違反同一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4、
違規事件依第二點基準裁罰,如有符合行政罰法加重或減輕之規定者,本府得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之,如附表二。
5、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如出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第二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
6、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重大、所涉勞工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第二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