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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6 1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審查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都使字第1150552927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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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補助案件之專業審查,確保修繕內容、工程經費及補助順位之審查公平、客觀且具專業性,特設嘉義市老宅延壽機能復興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修繕補助計畫書。

(二)審議補助案件依符合優先補助事項及加分項目之數量(或積點)排定補助順序。

(三)審查重大變更設計案件。

(四)其他與補助核定及後續執行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組成如下:

(一)本府代表三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副處長、處長指派人員為代表。

(二)府外委員四人,由本府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委員任期配合本計畫執行結束為止;委員出缺或不適任時,本府得予解聘或改派。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審查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案件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專業團體、地方服務團、申請人、設計單位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八、申請案件依下列審查程序辦理:

(一)專業審查:由服務團行政初審資料提送本小組,就補助資格、修繕項目、工程經費、優先補助或加分項目及補助順位提出審查意見。

(二)本府核定:由服務團彙整本小組審查結果、建議補助金額及優先順序,報請本府核定。

九、審查結果分為下列二類:

(一)審查通過。

(二)審查未通過,不予補助。

十、申請案件採分批、滾動方式辦理審查,自本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十一、核定案件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微型變更:未變更主要修繕項目、未降低材料性能或工程品質、未增加補助金額,且不影響優先補助、加分項目者,由服務團檢核後,函報本府備查或核定,不另提本小組審查。

(二)重大變更:有增刪主要修繕項目、變更材料規格、影響補助金額或補助順位,或經本府認定有重新審查必要者,應由服務團提送本小組審查。異動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補助。

十二、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及表決: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受審案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受審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受審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受審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十三、委員及列席人員對審查過程、申請資料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事項,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或為審查目的以外之使用。

十四、本小組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及個案審查意見表,記載出席委員、迴避情形、審查意見及決議結果。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