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府於運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能有效管理潛在風險並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人工智慧 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所屬機關如因業務
特性或實際管理需要,得補充相關管理規範或另訂作業程序。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各單位應依本要點辦理相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
業,並確實管控其執行情形。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應遵循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四條所定
原則。
五、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資通安全防護,應依本府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
法令辦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進行事前評估與控管。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於規劃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前,或既有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
發生重大功能變更時,應填具嘉義市政府人工智慧應用風險評估檢核表(如附表,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檢核
表),以識別人工智慧應用之潛在風險;風險評估檢核表及相關佐證紀錄應妥善留存備查,並依評估結果
檢視相關內部控制措施及採購規劃之妥適性;涉及採購者,並得視需要將相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措施納
入採購文件。前開作業之執行情形,得由本府企劃處辦理管考。
七、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及乙類者,應辦理下列內控措施,並得
依機關資源,優先處理甲類風險:
(一)人類監督保留:不得將具法律效果或影響民眾權益之行政處分,完全交由人工智慧自動裁定,應保留
適當之人為介入與最終覆核機制。
(二)透明標示:系統與服務自動生成之圖文內容或提供對外互動服務(如客服機器人)時,應於顯著處標
示「本內容由人工智慧輔助/生成」等提示。
(三)明確警語: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四)建立救濟機制:針對受人工智慧輔助決策影響權益之民眾,應提供明確之申訴管道、決策解釋及權益
救濟流程。
(五)強化防護:應於採購契約或系統與服務規格中,加重對供應商之資安、資料治理與防範歧視偏見之要
求。
八、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丙類者,應辦理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內控
措施。
九、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無顯著風險者,得免辦理第七點所定內控措
施;惟仍應於風險評估檢核表載明評估結果,並留存相關評估紀錄備查。
十、人工智慧系統或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評估結果應辦理內部控制措施者,應逐項敘明辦理情形;如因人
工智慧系統或服務之性質致部分措施不適用者,應敘明具體理由,經單位主管審核同意後,得免予辦理該
項措施。
十一、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於運行期間,如發生風險評估檢核表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風險之情事、演算法嚴重
偏差致判斷結果與預期嚴重不符或生成內容明顯異常、生成重大違法內容、資料外洩或對民眾權益產生
實質損害等異常情事,業務單位應立即暫停系統與服務部分或全部功能、啟動人工作業程序或其他適當
因應措施,如該異常情事構成資通安全事件,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辦理通報;如屬資通安全
事件以外之異常情事,應依相關內部控制或處理機制辦理。
十二、本府及所屬機關應辦理或參與人工智慧素養、資訊倫理及風險管理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本府及所屬機
關人員對人工智慧技術局限性及相關風險之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