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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18 1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服務專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95537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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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中小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服務專

    班之申請、開班人數及師資等辦法,並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課後照顧服務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係指為促進身心

    障礙學生健康成長,使其父母安心就業,提供本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

    生之生活照顧為主,採多元活潑為原則,兼顧學業、人際關係、社交技巧

    、休閒等能力培養為輔之課後照顧服務。

三、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得

    自由參加本專班。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係指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並依下列身分做為入班優先順

    序:

   (一)障礙程度重者優先。

   (二)低收入戶者優先。

   (三)就讀特教班者優先。

四、本專班以學期中辦理為原則,服務時間從學生放學後開始計算,國小每節

    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五十分鐘,每日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四時為主,最多

    可延至下午六時(視校內學生實際需求)。

    週三及寒暑假是否辦理,由各學校視校內學生實際需求自行決定,但以不

    影響教師進修為原則。

五、申請辦法:

   (一)學校調查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接受本專班服務之需求,鼓勵符合資格

         人員提供服務,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報府提出申請,由嘉義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開辦。

   (二)本專班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1.學校自辦。

       2.學校單獨主辦。

       3.學校合辦:如校內學生確有需求但人數無法達到開班標準,可由鄰近

         學校合辦,以配備有交通車或參加人數較多之學校為主辦學校,並由

         主辦學校辦理招生、場地安排及其他相關行政等事宜。本府將於教育

         處網站公告當學期開班之學校,以便未達開班人數之學校進行合班。

       4.與合法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機構協辦:由其辦理師資培訓、課程

         設計及課程內容編排等相關事宜。

六、開班人數:

   (一)人數不足五人不開班。

   (二)人數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得混齡編班,原則上開辦一班,聘用

         一名教師。

   (三)人數十二人以上:得混齡編班,原則上開辦二班,各聘用一名教師。

    本專班每安置一位障礙程度中度以上學生,得減少開班人數上限一人。

    班級人數五人以上且有一生以上為障礙程度重度者,得聘一名教助員,如有

    情緒行為障礙或嚴重干擾教學者(如自閉症、過動症等),得視情形酌予增

    聘教助員。

七、師資:

    由承辦單位代為聘任,符合下列資格者優先聘用:

   (一)該教育階段合格特教教師。

   (二)曾任國民中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

          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

   (五)如有遴聘之實際困難,得遴選具相關教育專長(需大專院校以上學校

          畢業)人員。

八、本專班相關費用:

   (一)身心障礙學生免費參加。

   (二)教師鐘點費:由教育部專款或本府補助。

1.國小階段:學校上班時間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計算,課後學習時間(包含寒暑假)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

支給基準表所定兼任及代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之一點二倍計算。

2.國中階段:學校上班時間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計算,課後學習時間(包含寒暑假)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

  支給基準表所定兼任及代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之一點二倍計算。

   (三)教助員鐘點費:由本府補助,並依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基本薪資一點一倍計算。

   (四)由學校合辦之課後照顧班如有提供交通車接送(由協辦校至主辦校),其增 

         加之油費及司機鐘點費等由本府視需要酌予補助。

九、補助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專款補助。

   (二)本府預算。

十、其他事項:

   (一)開辦學校應督導本專班運作情形,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二)本專班服務結束時,家長須自行接送學生。

   (三)辦理本專班之學校於每學期結束後,相關工作人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從優敘獎。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