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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8 1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強迫入學暨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4095017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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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強迫入學,並督導預防國民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
    定,設置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強迫入學暨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督導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落實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以保證學生之受教權。
(二)適齡國民中途輟學、長期缺課及不能入學對策之研擬與督導。
(三)充分掌握中途輟學學生動向,提高國民中小學就學率。
(四)強迫入學相關之教育、醫療及福利政策之評估與改善。
(五)其他有關強迫入學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民政處主管。
(三)本府社會處主管。
(四)本府財政稅務局主管。
(五)本府主計處主管。
(六)本府警察局主管。
(七)本府衛生局主管。
(八)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九)本市東區區公所區長。
(十)本市西區區公所區長。
(十一)本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代表一人。
(十二)本市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校長。
(十三)本市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一人。
(十四)本市國民小學校長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現職人員中兼任之,承主任
    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與副主任委員皆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
    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