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危險化學物質(品)(以下簡稱危險化學物質)災害事件發生,充分掌握救災資訊及熟悉災害應變作為,持續精進管理危險化學物質,強化市府各機關(單位)橫向協調聯繫,特設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加強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業務之決策與協調,並交由相關機關(單位)執行,其任務如下:
(一)召開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
(二)落實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與協調措施。
(三)完備危險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災害防救相關資訊整合及傳遞。
(四)跨機關(單位)橫向溝通及危險化學物質資訊分析與應用。
(五)其他有關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相關事項之諮詢與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所屬下列機關(單位)首長擔任之: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
(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會作業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兼之。另得設幹事若干名,由相關局處長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會務及業務推動與聯繫。
五、本會視業務需求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亦可納入本府相關定期會議進行。
六、本會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代理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簡任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各機關(單位)應彙整相關推動事項(如附件1),提請本會審議或報告,委員應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決議事項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以本府名義函請相關機關(單位)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