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管理及運用中央補助款、民間捐款及其他收入,辦理社會福利及救助事業
,設立嘉義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勸募所得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三、專戶支出範圍:
(一)急難救助。
(二)災害救助。
(三)醫療補助。
(四)生活扶助。
(五)上級交辦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四、專戶救助標準:
(一)關於急難救助金核發,依「嘉義市辦理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關於災害救助金核發,依「嘉義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關於醫療補助,依「嘉義市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每
人每年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關於生活扶助,依「嘉義市政府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五)關於上級交辦有關社會救助事項,視情況酌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