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辦理欠稅案件承受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
一、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欠稅案件承受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機關)無法拍定之不動產,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承受價額:指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
第九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減價拍賣之該次拍賣所定最低
價額。
(二)執行必要費用:指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但書、同法施
行細則第三十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三)執行費:指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預納之執行費。
(四)相關稅費:指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稅費。
(五)承受後徵起金額:指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
費及相關稅費後之餘額。
三、欠稅於二年內將逾執行期間者,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
政稅務局)得就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減價拍賣之不動產,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拍
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向行政執行機關聲明願依該
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承受。承受之不動產,以嘉義市行政區
域內之道路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予承受:
(一)不動產業經國稅局或其他(稽徵)機關評估予以承受。
(二)不動產經移送欠稅執行之稽徵機關以外之第三人設定抵
押權、他項權利。
(三)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外,尚有優先於本
市地方稅受償之債權。
(四)執行之欠稅數額,小於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
行費及相關稅費後之金額。
(五)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後之金
額小於或等於零。
(六)承受價額高於公告現值之一點五成。
(七)不動產遭棄置廢棄物、他人占用、違法使用、危害公共
安全或公共衛生,經評估排除費用龐大,承受無實益。
(八)有其他不利管理使用之情事。
前項不動產,包含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執
行擔保人之不動產。
四、為維護管理需要,財政稅務局於聲明承受前,應會同不動產管
理機關(單位)、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辦理現場會勘。
前項管理機關(單位),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嘉義
市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權責劃分原則等相關規定訂之。
五、財政稅務局應編列預算,於辦理承受本市轄區內之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前,就下列各項稅費先行完納:
(一)承受該不動產依法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及其他
費用。
(二)承受該不動產原所有權人應繳納之營業稅。
因預算致未能完納前項稅費者,得請稽徵機關應先行記帳並核
發同意函。
六、財政稅務局持行政執行機關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至不動產登
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為嘉義市有、管理機關先登記為財政稅
務局,再依本府相關公產法令規定,將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府
各權責機關(單位)。
財政稅務局辦理前項所有權登記、管理者變更登記後,應通知不
動產管理機關(單位),更新市有不動產產籍資料。
所有權登記及變更管理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申請
免繕發權利書狀,登記費用由財政稅務局負擔。
七、財政稅務局辦理承受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應將承受後徵起
金額,以承受日為清償日,開立轉帳通知書(格式如附件),通
報行政執行機關及相關單位據以辦理欠稅銷號與認列徵績。
八、承受之不動產經本府各管理機關(單位)處分者,應將處分價額撥
交財政稅務局,由財政稅務局按前點規定之徵起金額,依財政收
支劃分法規定成數分別解繳各級公庫。但承受不動產之處分價額
低於前點規定之地方稅徵起金額者,以處分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