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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2 16: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之通報及復學輔導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輟生係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2.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四十九節)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席者。

三、辦理單位及職掌如下:
  (一)教育處:統籌策劃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行政網絡,並協同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
      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行作業事宜。
  (二)學校:掌握中輟生資料、建立檔案進行通報、家訪、輔導、轉介及復學輔導就讀等事宜
      ,並對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課程者,提供或轉介多元型態教育及輔導措施。
  (三)社會處:倘涉及兒少保護案件,中輟通報後應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社政主管機關應
      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提供社會福利救助資源,並針對家庭功能不彰
      之輟學生,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民政處(區公所):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中輟生進行家訪、勸告入學、警告入
      學及罰緩等事宜,並提供學生妥適之協助。
  (五)警察局、校外生活輔導會:主動配合學校,加強校園周邊巡查與不良場所訪查、取締,
      並協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協助學校處理中輟生復學工作。警政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
      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本府教育處
      。
  (六)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中輟生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七)衛生局:依中輟生之個案需求,辦理診治事宜。
  (八)家庭教育中心:協助執行中輟生及行為偏差兒少之家庭教育輔導工作。

四、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事項及學校各處室、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相關單位職掌分工
    ,應依嘉義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預防及通報追蹤實施流程圖(如附件一)、嘉義市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實施流程圖(如附件二)、學校各處室學生中輟通報及復學
    輔導職掌分工表(如附件三)、嘉義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校內通報表(如附件四)
    及嘉義市國民中小學中輟暨長期缺課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建議表(如附件五、附件五之一
   、附件五之二及附件五之三)辦理。

五、通報原則:
  (一)學生中途輟學、復學或達長期缺課標準後,學校應即時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
      通報及復學系統網站完成通報,並於三日內函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副知教育處。
  (二)中輟生經尋獲後,學校應即時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網站完成
      非警政單位尋獲通報,並以電話通知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三)中輟生復學後,學校應於三日內協助學生完成復學程序,及即時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
      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網站完成通報,並函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副知教育處。

六、學校應設置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於五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為原則,評估學生狀況
    及需求,轉介警政、社政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復學及輔導安置等相關工作。

七、復學輔導原則:
  (一)學校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不得拒絕,並應積極協助辦理復學相關程序。
  (二)為協助中輟生早日適應校園作息,於中輟生完成復學程序後,學校應召開中輟學生復學
      輔導就讀小組,依學生適應狀況規劃彈性教學與輔導措施,並應配合學校認輔制度,優
      先列為認輔對象。
  (三)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
      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
      事項。
  (四)架起同儕、師生及家長等之輔導網絡,評估中輟生需求,提供、引進、轉介中輟生家庭
      所需之資源。
  (五)協助中輟生建立行為常規以適應學校生活。
  (六)規劃適性學習計畫以協助中輟生學習適應的落差,考量個別教學輔導計畫。
  (七)輔導中輟生的班級同儕,以接納的態度協助中輟生的復學。
  (八)協助任課教師及家長學習用鼓勵及務實的態度對待復學的中輟生。

八、督導考評:
  (一)督導學校中輟業務辦理情形:
    1.月底列管中輟學生之學校每月五日前填報前一個月之概況分析表(如附件六)及強化策
      略表(如附件七)送交本府教育處。
    2.配合督學視導工作瞭解學校中輟業務辦理情形。
  (二)結合校務評鑑或專案訪視考核各校辦理情形,訪視與評鑑之重點項目如次:
    1.各校「中輟學生通報復學輔導計畫」訂定: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組織運作模式、
      通報復學輔導就讀流程、輔導策略及專責人員。
    2.評估各校中輟率、復學率、再輟率數據之成效,併採與該校上一學年度比較評估。
    3.中輟學生個案追蹤輔導:專人輔導,並建立輔導紀錄。
    4.通報業務落實,依規定於中輟通報網上登錄資料。
    5.學生轉出、轉入確實依規辦理完成。
    6.整合社區資源,運用各機構及社會資源協助學生返校就讀。
    7.依家長陳情或檢舉紀錄或相關資料,瞭解是否有拒絕入學或強迫轉學及不當要求學生長
      期請假之情事。
  (三)學校如達下列任一項指標列為重點輔導學校:
    1.中輟生偏高之學校。
    2.復學率偏低之學校。
    3.發生重大事件(如中輟生觸犯刑案、吸毒、嚴重鬥毆等)之學校。
    4.經查未確實辦理通報,隱匿中輟生人數、不當要求學生長期請假或拒絕入學情形之學校。

九、獎懲原則:
  (一)依學校及其他各相關單位辦理中輟業務情形,由各該行政主管機關分別予以獎勵或懲處。
  (二)學校對學區內學生及中輟復學生不得有拒收之情事,學校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相
      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三)輔導中輟學生成效良好者,依當年度全國中輟生復學及輔導工作表揚評選實施計畫辦理獎
      勵事宜。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