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2: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就專家學者、家長會代表、教師會
    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代表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課後照顧服務實施成效。
(二)研議課後照顧服務實施困難及改進策略。
(三)其他有關課後照顧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主持之。
    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
    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