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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嘉義市政府96年12月26日府地籍字第0960105324號函修訂
嘉義市政府98年6月2日府地籍字第0981601778號函修訂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
    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之
    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事務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助
    理,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
    、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位辦理。


五、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名額,應依本府核定之設置基準予以配置。


六、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
   (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
    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或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相關工作,具有
    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得予優先遴用。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
    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
    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
    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七、測量助理應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按月提出測量助
    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八、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
      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
      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
      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
      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
      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綜合謄本核發暨其他臨時交辦之
      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標
      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
      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上級業務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九、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作為獎懲或
    年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
    理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
    自行核定之。


十一、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者,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依
      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府備查。


十二、地政事務所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項地籍測量教育訓練
      外,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


十三、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之地政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
      等工作需要,得調派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
      建。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