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動支災害準備金程序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災害。
前項災害及其發生期間之認定,由動支機關陳報市長核定之。
三、災害準備金之動支,應以支應當年度發生之災害所需相關救災經費
為限,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所定各項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由
本府按一定標準核發之各項災害救助金。
(二)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三)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相關費用。
(四)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五)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六)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七)災區復建經費。
當年度發生災害時,動支災害準備金應以支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
列項目為優先。前項第七款復建經費案件應符合
行政院訂頒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規定。
四、各機關為執行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依實際需要或
參考前三年度實際規模,自行編列災害防救相關經費。
各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所需之經費,應由前項經費支付。但未編列災害
防救相關經費或不敷使用,且無相關經費可勻支時,得申請動支本府
災害準備金。
本府災害準備金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應即依中央對各
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報請中央協
助。
五、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應由一級機關提報;二級機關及學校應向一級
機關提出,再由一級機關提報,並依本府因應災害動支災害準備金作
業流程(附件一)之程序簽辦動支。
六、為利辦理各項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各機關得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
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各級地方政
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先與廠商簽訂相
關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未編列年度預算,經主管機關陳報核准由災害準備金支
應者,應將簽訂之開口契約送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匡
列災害準備金額度。
七、經核准動支災害準備金之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八月、九月、
十月、十一月五日前定期將災害準備金動支數及實際支付(發包)數
填報災害準備金支用及調整年度預算支應救災經費情形表(附件二)
,於核章後送財稅局彙整報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八、各機關就災害準備金核定案件,應於各該核定案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
或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具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執行情形表
(附件三),報財稅局備查。
九、各機關應依核定之計畫、金額及有關會計程序規定辦理支用,不得移
作他用。經費執行結果,應依會計法規定併入各機關會計報告。
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之各項經費,如於當年度無法執行完畢或完成付
款程序,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經費保留作業。
十、各機關動支災害準備金,除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悉依災害防救
法、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及中央對各
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