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讓勞工瞭解產業趨勢新知,充實勞工知能,提高勞動生產
效能,增進生活品質及競爭力,促進勞資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登記之基層工會及聯合工會組
織。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一期計畫均須於實施日期前十五日報本府核備後始得辦理,本府核計實際參與人數核
銷後始得提下一期計畫。
(二)申請補助應於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下列各表件函報本府,本府得作必要之修正,以
核定補助金額,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定者,不
在此限),並最遲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完竣,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1.申請公文書(函)、申請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如附件二)。
3.課程表、講師名冊。
4.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應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5.補助對象如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應檢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附件四);如屬公職人員或
關係人者,應檢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附件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
件五)。
(三)辦理活動地點以嘉義(縣)市為原則,嘉義(縣)市外之地區需安排主題式參訪相關產業或工
會。
四、活動內容及講師資格:
(一)勞工教育應以勞工事務、其他有助於提升勞工知能之課程或最新時事議題為範圍。
(二)依據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勞工教育實施之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八小時
以上,職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
(三)授課時間以節為單位,每節為五十分鐘。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節以上之課程(其中
專業課程至少應安排一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五節以上之課程(其中專業課
程至少應安排三節以上);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節以上之課程(其中專業課程至少
應安排六節以上)。
(四)主題式參訪相關產業以增廣勞工見聞,觀摩新興產業或異業經營模式,提升產業技術,觸
發產業轉型思維等效應,參訪時間得列入一般課程時數,但以三節為限。
(五)嘉義市辦理就業促進職業訓練等與職業技能課程,期能專業技術不斷提升與精進,以提高
勞動競爭力,增進勞工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為原則。
(六)專業課程包括工會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範、工會會務與財務、勞工退休新制相關規定、勞
動三法修正原則與方向、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之預防、就業促進職
業訓練等與職業技能、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七)勞工教育課程講師應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1.全民勞教e網-勞動資源補給站-專家資料庫
(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experts.php)
2.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管理相關科系畢業,對勞動權益研究具有心得
者。
3.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4.曾任工會理事、監事、勞方代表三年以上,對於工會實務具有經驗者。
5.其他對於所授課程具有特殊專長(應檢附該講師學經歷或專業背景之相關證明)。
(八) 辦理勞工教育課程應將性別宣導事項或課程納入實施計畫。
五、經費補助基準:
(一) 本市聯合工會組織:依其年度勞工教育實施計畫分期按實際參與人數酌予補助;在嘉義(縣)
市舉辦者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半天型減半),最高補助六萬元,每年於嘉
義(縣)市舉辦者至多二次;在嘉義(縣)市外舉辦者每人每天補助一千元(半天型減半),最
高補助二十萬元,每年於嘉義(縣)市外舉辦者至多三次。惟本府得視情況再酌予補助辦理,
本項經費以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二)本市基層工會:由本府依其辦理成果實際參與人數酌予補助,在嘉義(縣)市舉辦者每人每天
補助三百元(半天型減半),最高補助二萬元;在嘉義(縣)市外舉辦者每人每天補助四百元
(半天型減半),最高補助三萬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惟本府得視情況再酌予補助辦
理,本項經費以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三)以國內為補助對象,國外不予補助,參加成員以不重複為原則。
六、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 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課程設計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4.申請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各工會應於計劃執行完竣後二週内檢附領據、存摺封面影本、簽到名冊正本、支用單據明
細表(如附件六)、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七)(含授課講義、照片:每節課至少一張)、補助
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及本府同意函影本等相關資料報府請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
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金
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並加蓋單位圖記。本府審核後再將各項支用單據退還各工會自
行保存,各工會應妥為保存,以供本府事後查核。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 未將成果報核者,不予補助。
八、本要點補助對象有以下情形之ㄧ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工會前一年度未依工會法規定召開會議,且未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者。
(二)工會財務經查核結果,收支有異常情形者。
(三)其他有違反工會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情形者。
九、計畫變更處理程序: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需變更
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執行日五日前,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函送計畫變更申請表(如
附件八)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但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十、督導及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帳目稽查:本府得委託會計師針對接受補助之工會進行補助經費之收支帳目稽查工作,工
會應妥為準備相關資料充分配合辦理。稽查內容包含實際執行情形是否與核定補助計畫相
符、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補助計畫、經費收支是否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核
定補助計畫經費及應自籌經費百分比、實際支用經費合計數、經費支用內容是否與核定計
畫相符合、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帳目記載是否正確。
2.實地抽查: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接受補助之工會支用單據保管情形,抽查紀錄表如附件九
,工會應配合辦理實地抽查。
(二)獎懲:
1.接受補助之工會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及支用單據之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2.本府將於核定補助公文敘明補助項目及額度,接受補助之工會自籌款編列、補助資料不實
或有造假情事,本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並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CGSS)登錄該工會違反規定相關資訊。
3.本府將支用單據退還給接受補助之工會後,工會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會計制度有關規
定妥善保存支用單據至少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4.實地抽查或帳目稽查時如發現接受補助之工會未確實保存支用單據,應依情節輕重對該工
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