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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7: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新聞媒體公協會等團體經費作業規範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新聞媒體公協會等團體補助經費之考核、管制,提升補
    助業務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管理單位為本府觀光新聞處。

三、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嘉義市新聞記者公會、嘉義市新聞記者聯盟等於本市立案之新聞媒體
    公協會。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記者節特刊、會員大會等經費。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核准之項目。

五、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函文。
    (二)計劃書。
    (三)經費概算表。

六、申請記者節特刊及會員大會補助,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他申請事由,則需另專案簽准後辦
    理。核定補助公文應敘明補助項目與額度,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度預算編列額度。

七、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收據(或領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同
    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
    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如因情況特殊,得延長辦理,但不得逾當年預算年度。

八、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

九、核定補助後,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支用、虛報、浮報等不實報支情事者,應
    予追繳。

十、申請單位如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款項應予繳回。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