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擴大
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支用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獎勵金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二)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
(三)興辦事業計畫。
(四)水土保持計畫。
(五)環境影響評估。
(六)履約管理。
(七)仲裁或訴訟。
(八)法律諮詢。
(九) 營運期滿之移轉。
(十) 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十一) 國內案例觀摩。
(十二) 招商與宣傳。
(十三) 其他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前置作業階段包括促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研擬招商
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工作項目。
第一項第六款履約管理之期限,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為止
或簽約日至契約終止日為止。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擬具
含預算明細之支出計畫,專案簽奉本府核准後,依預算程序納入支用單位(
機關)相關工作計畫辦理。
四、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