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從事學術研究,提倡進
修及研究風氣,並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作為教育人員著作給分
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著作給分審查,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遴聘下列人員五至七
人擔任審查委員並組織審查委員會,由教育處處長擔任當然委員
兼召集人,成員包括:
(一)教育行政人員。
(二)學者專家代表。
(三)具有教育專業實務代表。
三、送件程序:
著作人於每年九月填寫著作送審申請表,連同作品各十份,提交
所屬服務單位,各單位應將作品於九月底前,列冊彙整後函送本
府教育處。
四、收件原則:
(一)檢附資料:
1、作品十份,需列頁碼。
2、申請表及審查表十份(如附件一~1、附件一~2)。
3、作品內容摘要中英文說明書十份(如附件二),請附原
稿Word 6.0以上版本光碟片。
4、聲明書乙份,請親自簽名(如附件三)。
5、每份資料裝訂順序:
(1)申請表及審查表放置最上方,其次是作品內容摘要說明
書,最後放作品。
(2)聲明書乙份單獨置放,請勿裝訂。
6、以上資料請用大型信封裝置妥善,信封上面黏貼填寫完整
之檢核表(如附件四)。
7、戶籍資料須填寫戶籍地,鄰、里也須詳細註明。
(二)申請表中各項聲明,未依事實填寫者,如經檢舉屬實,撤銷資
格。
五、研究著作審查範圍:
(一)自行出版之教育作品。
(二)經期刊發表之教育作品。
(三)已受理出版但尚未出版之教育作品。
(四)未出版之研究報告及學術性論文。
六、審查類別與評審、給分標準:
(一)審查類別:曾經出版、公開發行與教育有關之書籍、
研究論文、報告、期刊文章皆可參加審查
(如附件五)。
(二)評審標準(如附件六)。
(三)給分標準:
1、參加嘉義市著作審查結果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每
件核給二分;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每件核給一點五分;分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
十五分者,每件核給一分;分數達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每件核給零點七五分;分數未達七
十分者,不給分。
2、下列研究著作應檢附相關證明送教育處核定後逕予
給分,得不需前開送審程序:
經刊登於師範院校或各大學學報之教育論文每篇給
零點五分(需檢附著作文章抽印本及原刊物之目錄)。
‚發表於各大學教育學術研討會之教育論文每篇給零
點三分(需檢附著作文章抽印本及原刊物之目錄)。
ƒ發表於教育期刊之教育論文(全國性或各大學或縣
市政府以上發行之教育期刊)每篇給零點二分(需
檢附著作文章抽印本及原刊物之目錄)。
m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並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
經教育部核定有案者,得參照上開標準酌予給分(需
檢附教育部核定之公文)。
n其他經本府教育處專案核定者,得參照上開標準酌予
給分(需檢附教育處核定之公文;並由專案承辦人檢
附相關資料,經審核後造冊送府辦理)。
(四)審查給分結果於審查後一個月內通知申請人。
七、審查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召開委員會進行審查,再依評審表之意見
及標準,採平均值法給分。
八、由二人以上合著者,請註明每一位作者所佔比例,以利給分;未
註明者,給分依作者人數平均之。
九、注意事項:
(一)研究著作應具備以下條件(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審查):
1、著作必須與教育有關,並能提出創新之具體辦法或具有改進
教育或教學之策略。
2、著作應為創作作品,不得以翻譯、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作
品而成之編著。
3、著作應經由出版社、學校機關出版(附有版權頁);未經出
版之作品文稿字數應為三萬字以內,並以打字影印裝訂成冊。
4、著作內容如引用、參考他人之著作,務必註明出處。
5、著作應為最近五年內發表,每人每次送審以二件為限(含合
著)。
(二)著作內容不得抄襲以及妨害他人著作權,如經發現,除不予審
查之外,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並由作者自負法律責任
;如已審查給分,除予以註銷給分外並追究行政責任。
(三)經發表且取得學位之博、碩士論文不得提出申請,若經發現除
不予審查或註銷給分外,五年內不得再要求參加著作送審。
(四)未依申請程序辦理之著作,不予受理。
(五)每件著作送審以一次為限,審後著作退還。
(六)各作品若有相關之資料、磁片、錄影帶等得隨著作檢附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