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民間捐款及其他收入,
辦理社會福利及救助工作,特設嘉義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
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在臺灣銀行嘉義分行設置本專戶,以本府為本專戶管理機關。
三、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救助金,管理機關應設置管理運用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五)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秘書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三人。
(三)宗教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由首長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皆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辦事人員若
干人,由本府有關單位人員兼任。
九、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勸募所得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含中央補助款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中央補助款為留本基金,非經補助機關同意,不得動
支。
十、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及救助標準如下:
(一)急難救助:依嘉義市辦理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災害救助:依嘉義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最
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醫療補助:依嘉義市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每人每年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生活扶助:依嘉義市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
助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上級交辦有關社會救助事項:視情況酌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
元為限。
(六)捐款人(單位)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依捐款人(單位)決定辦
理。
(七)本委員會所通過並知會本府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項:依本委
員會決議辦理。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案件每人支出額度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
因業務需要簽報首長同意後先行撥付再提本委員會追認。
十一、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三、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本府預算項
下支給。
十四、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