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19: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依本基準辦理。
  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等非都市發
    展用地。
  前項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但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處理時,其更新單
    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依本條例第七條劃定之更新地區,不在此限。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接一條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且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
        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相鄰二個以上街廓之更新單元,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
        採整體規劃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或
    河川等,該鄰接部分邊界得視同為街廓邊界。

五、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者,應符合第四點所定規模及符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
    (附表)其中之一。
  位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其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除需符合第四點所定規模外,應有附表其
    中之一情形,但不受各指標之規定比例限制:
    (一)嘉義車站、嘉北車站及北門車站所在街廓,以其周界為中心,其半徑三百公尺所涵蓋之
        街廓內土地。
    (二)已開闢或經都市計畫公告之公園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以其周界為中心,半徑一百五十公
        尺所涵蓋之街廓內土地。
  依本點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其更新單元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寬度未達八公
    尺時,應予退縮並補足八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六、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不受第四點至第五點之限制。但位
    於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屋齡應達二十年以上,並經建
    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鑑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四或五層樓合法建築物屬集合住宅且無昇降設備。
    (二)建築物外牆有剝落情形且具有潛在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有頂樓加蓋、陽台加蓋、設置鐵窗、於防火間隔或防火巷搭建構造物之情形。
    (四)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屬應辦理結構修復補強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同意得不受其屋齡限制。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