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
二、補助標準:
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辦理。補
助金額依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辦
理。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全戶所得、財產證明及稅籍資料(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
(五)申請轉介安置護理之家需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註
明生活無法自理)。
(六)精神障礙者轉介需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精神科診斷證明符合第
五、六類慢性化、穩定化證明書乙份。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機構入住證明等)。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本作業規定第二點者,由家屬自行選擇安置機構,檢附相關資
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二)申請案經公所完成初審後送本府複審,並將核定結果函知公所及安
置機構。
五、補助方式:
(一)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後,經本府核定轉介,自證件備齊日或核
定後實際入院日起核撥補助費用。當月領有各項生活補助(津貼)
者,自隔月起補助托育養護費。補助款由本府按季撥予受託機構。
(二)補助費以月計算,其有不足一個月者,依申請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
日數,以三十日比例計算之。
六、已核定補助安置在案者欲轉介安置於其他機構,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正反面影本、轉院申請書,經本府核准後,始得轉至其他機構安置且
依原核定標準續予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重新
審核托育或養護費用補助額度:
(一)家庭經濟狀況變更。
(二)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變更。
八、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及安置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即
主動通知本府停撥補助費用,如有溢領者並應繳回。
(一)死亡。
(二)轉至其他機構者。
(三)未實際安置於轉介安置機構托育養護者。
(四)身心障礙手冊註銷者。
(五)戶籍遷離本市者。
(六)請假離機構逾一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