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
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
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
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
等費用;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
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其不得支應團體
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廚工薪資等
。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
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
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
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
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
幼兒園應依前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
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
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
,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兒園或幼兒
園資訊網站、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網站及教育部全
國幼教資訊網。
第三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
,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
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由本府另定並公告
之。
第四條 私立幼兒園應依第二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
,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應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按入園就讀日
數比例收取費用。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
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雜費、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
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
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
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
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雜費、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
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
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
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辦妥請假手續,且未上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
假日)以上者或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
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期間之點
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
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前項之日數得併計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
數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
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
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 幼兒園應開立繳費收據,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未依規定收退費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立即退
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