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21101297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已核准立案之非
營利性機構或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項目為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活動、親職教育、親子
活動、夏令營及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之講師鐘點費
及教材費。
第四條 辦理前條所列特殊教育活動,得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資料一式
三份報本府申請獎助:
一、申請表。
二、機構或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獎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申請期間,上半年度之活動費用獎助於前一年十二月提出
,下半年度之活動費用獎助於當年度五月提出。
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申請單位不依獎助項
目辦理時,本府得依規定追回獎助款。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