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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20: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安品牌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食品產業發展,輔導在地優良食品
    業者建立品牌,創造產品價值,進而行銷推廣為業者興利,特設立嘉義
    市食安品牌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嘉義市食安品牌制度政策方向、各項規劃及運作監督之建議。

(二)推動、協調及審查食安品牌相關提案計畫及事項。

(三)執行食安品牌之宣導、檢討計畫推動成效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其餘委員除外聘委員外,由本府相關
    局處長及消費者保護官等兼任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外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指示督導及協
    調辦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下設食品安全組、產業發展組及行銷推廣組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分別由本府衛生局、建設處、交通觀光處派員兼任,並置組員若干
    人,負責幕僚作業及各項業務聯繫。

    本會各組之權責劃分如附表。

七、本委員會會議採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
    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為落實嘉義品牌認證之實地評鑑及追蹤管理,得專案延聘評審員協
    助評鑑事務。

九、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