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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21: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食品安全,加強本府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
    、監督、推動及查核與管制,特設立嘉義市食品安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農產輔導組、環境管制組、食安促進組、食育推廣組、食安行銷組及
    消費者保護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農產輔導組:由本府建設處負責,辦理農產品生產安全監控、驗證農產品、
                  農藥及動物用藥等查驗工作。

 (二)環境管制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辦理公告列管毒化物查核、廢食用油
                  回收處理查核、農地土壤監控、水質管理及禁用一次性餐具宣
                  導等相關事項。

 (三)食安促進組:由本府衛生局負責,辦理食品安全聯合稽查綜合規劃、監控市
                  售食品之衛生安全及食品業者輔導等相關事項。

 (四)食育推廣組:由本府教育處負責,辦理食品安全教育推廣,強化教師及學生
                  建立良好食品安全觀念。

 (五)食安行銷組:由本府行政處負責,辦理食安相關新聞傳播、媒體公關、法律
                  諮詢及食安行銷等相關事項。

 (六)消費者保護組: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負責,辦理消費爭議申訴等消費者保護
                    相關事項。

三、本中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衛生局局長
    兼任;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消費者保護組由
    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外,其餘由負責之局處派兼之。

四、本中心不定期召開會議,就食品安全推動委員會或食安品牌推動委員會等建議
    或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核與管制等進行研議及執行。

五、本中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間機
    構、團體代表列席。

六、本中心所有兼任者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