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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任期四年
    ,連聘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該鄰為民服務事項。成年居
    民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年滿二十歲
    者為準。


三、鄰長之遴聘,由里辦公處造具遴聘鄰長名冊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經查證無第四點各款情事後,陳報區公所,由區長核定發給聘書(格
    式如附件二)。


四、鄰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里辦公處就其事實備具解聘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三)報請區公所,經區長核定後解聘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
        罰金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因案被通緝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戶籍遷出各該鄰者。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常住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者。
  (八)鄰裁併(撤)者。
  (九)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為民服務工作,配合度不高,有具
        體事實者。
  (十)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
        等及里辦公處推動之環保、治安、藝文、體育等睦鄰互助聯誼活
        動,半年內累計達應出席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如里辦公處未報請區公所解
    聘者,里幹事應陳報區公所,經區長核定後主動辦理解聘,並函知里
    辦公處重新遴報。


五、鄰長辭職應備具鄰長辭職書(格式如附件四)經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
    ,由區長核准之。


六、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解聘去職時,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准之日起一
    個月內辦理補聘,均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七、鄰長應於每屆新任里長就職後三十日內辦理遴聘。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