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任期四年
,連聘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該鄰為民服務事項。年齡之
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三、鄰長之遴聘,由里辦公處造具遴聘鄰長名冊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經查證無第四點各款情事後,陳報區公所,由區長核定發給聘書(格
式如附件二)。
附件一-遴聘鄰長名冊
附件二-鄰長聘書
四、鄰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里辦公處就其事實備具解聘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三)報請區公所,經區長核定後解聘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
罰金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因案被通緝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戶籍遷出各該鄰者。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常住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者。
(八)鄰裁併(撤)者。
(九)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為民服務工作,配合度不高,有具
體事實者。
(十)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
等及里辦公處推動之環保、治安、藝文、體育等睦鄰互助聯誼活
動,半年內累計達應出席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如里辦公處未報請區公所解
聘者,里幹事應陳報區公所,經區長核定後主動辦理解聘,並函知里
辦公處重新遴報。
附件三-鄰長解聘申請書
五、鄰長辭職應備具鄰長辭職書(格式如附件四)經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
,由區長核准之。
附件四-鄰長辭職書
六、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解聘去職時,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准之日起一
個月內辦理補聘,均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