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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2: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之籌設
    ,特設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存傳習組:
1、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古物、遺址之調查研究、
   審議、指定、登錄、廢止、變更、輔助、監管、諮詢及日常管理
   維護。
2、傳統藝術、民俗、文物保存技術之普查、審議、登錄、廢止、變
   更及技藝傳習推廣。
3、文化資產保存者及團體之保存傳習及養成制度。
4、區域型整合及文資守護網絡業務。
(二)綜合修復組:
1、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辦公場所、設備之規劃設計及業務計畫之擬
   訂。
2、古蹟、歷史建築、文化資產之修復保存、活化再利用、經營管理
   及重大災害緊急搶修。
3、嘉義市文獻、嘉義市志書編纂及文化資產施政計畫擬定。
4、全國古蹟日與各項文化資產行銷宣傳、相關出版品之徵集、典藏
   、出版、數位化及推廣。
5、綜合規劃、研考、資訊、機電、印信、文書、檔案管理、財產、
   出納、庶務及採購業務。
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四、本處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五、本處於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