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因職業災害致傷亡之勞工及其
家屬紓解其生活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或獨立從事工作獲致報酬,
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自營作業者。
(二)職業災害:指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職業傷病或
死亡者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認定為職業災
害者。
三、凡年滿十五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就業於本市轄內事
業單位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一)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
(二)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四日以上。
四、本府於受理申請後,依據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通報表或符合職業災
害發生之各項原因,經由雇主或相關單位通報經查證屬實者,發給
慰問金,其發放標準如下:
(一)因職業災害死亡者,發放其家屬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四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
元。
(三)就同一職業傷病,其已依前述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續發生較嚴
重之情形者,得於嗣後申請補足慰問金差額。
五、勞工死亡慰問金申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出具協議書,協議一人
具領,並由具領人負責分配之。
六、申請慰問金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核定通知影本。
(四)無勞工保險者須附勞工身分證明及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
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五)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七、慰問金應於事故發生日起或職業病經勞工保險局認定之日起六個月
內提出申請。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如已核發者,由本府
依法追繳之:
(一)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慰問金。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務預算支應,在其額度內依申請先後順序
審查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