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特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嘉義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行政處及觀光
新聞處代表共七人,由各局(處)長兼任之。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八至十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會務;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人員派兼之;置
幹事若干人由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相關單位(機關)承辦業務人員兼
任;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處社會工作科負責。
六、本會每季召開一次,第一、三季合併召開網絡單位聯繫會議,第二、
四季以審議案件為主,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調查及調解之迴避,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規
定辦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