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府授衛藥字第0950201590號函頒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府授衛藥字第09502020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府授衛藥字第09602018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府授衛藥字第097020040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3月02日府授衛藥字第09951004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府授衛藥字第10051014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府授衛藥字第1055100985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密聯結反毒網絡,有效防制
民眾受毒品危害,特設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派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
督各組。
本中心為任務編組,下設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綜合規劃
及轉介服務組、緝毒防制組,分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衛生
局及警察局負責,各置組長一人,經本府核定後派員兼任,並
置組員若干人,辦理毒品防制業務及各項業務聯繫。
三、本中心各組任務分別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處負責,辦理毒品危害防制預防宣
導、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蒐集分析研究。
(二)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社會處負責,辦理毒癮者與其家庭成員
心理輔導、追蹤輔導、協助危機處理、經濟扶
助、社會資源諮詢與轉介、子女安置服務及社
會福利服務等相關事項。
(三)綜合規劃及轉介服務組:由本府衛生局負責,擬訂年度毒品
防制工作計畫、彙整各組毒品防制
工作成果,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及中
心協調會議、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志
工招募及運用、轉介藥癮者醫療戒
治、社會救助、就業輔導等服務、
辦理藥癮者愛滋篩檢及清潔針具交
換計畫、提供個別心理輔導及團體
諮商服務、個案列管追蹤輔導、設
置專線電話及電話諮詢服務等事項
。
(四)緝毒防制組:由本府警察局負責,辦理毒品使用者查緝及特
定場所查察事項、假釋出監戒治出所毒品個案
尿檢追蹤、緝毒績效統計及失聯施用毒品者協
尋等事項。
四、本中心設置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
員會),就本中心業務推動提供意見及建議。
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除由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及本中心主任兼任外,並得聘請具有醫療、心理諮商、警政、
社政、教育、法律、犯罪防治專長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
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因職務關係
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諮詢委員會議二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
時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
會議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六、本中心召開諮詢委員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
位)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八、本中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