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嘉義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制度,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機構或人員,指領有內政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
業機構與人員認可要點規定核發認可證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
本要點所稱簽證不實,指專業機構或人員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案件,有建築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第一款規定檢查簽證內容不實情形者。
三、本府為審議申報簽證不實案件設置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小組(以下簡
稱專案小組),由本府、建築師公會及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指派代
表組成,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專案小組主持人由本
府指派代表擔任,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或另由本府指定
代表主持。
審議案件如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
四、本府辦理申報案件之書面查核或申報場所之複查,經查專業機構或人
員涉有簽證不實案件者,簽證檢查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日起十五日內
(以郵戳為憑)提出陳述意見書,再由本府併同下列文件檢送專案小組
審議:
(一)申報案件書面審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
報書案卷等。
(二)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申報書案卷、檢(複)查
紀錄表及申報場所相關佐證資料等。
簽證檢查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陳述意見書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五、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經專案小
組審議決議通過後,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情節嚴重者。
(二)法令引用錯誤,情節嚴重者。
(三)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且無具體說明,情節嚴
重者。
(四)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隔間牆、內部裝修使用材料明顯不符,簽
證為合格,情節嚴重者。
(五)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嚴重者。
(六)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情節嚴重者。
(七)申報場所簽證為合格,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嚴重者。
(八)其他違規事項情節嚴重者。
六、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缺點一次
,缺點累計次數以一年為期,每年達五次者,並經專案小組審議決議
通過後,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情節輕微者。
(二)法令引用錯誤,情節輕微者。
(三)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列之欄位未詳實填寫者。
(四)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輕微者。
(五)受檢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卻提出改善計畫者。
(六)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或標示者。
(七)申報場所簽證為合格,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輕微者。
(八)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同一檢查簽證案件,因檢附書件不齊全,致
本府退件連續三次者。
(九)其他違規事項情節輕微者。
七、專業機構或人員經本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分者,
本府得發布新聞或上網公告,並告知受檢場所,避免委託受處分之專
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