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及營造友
善職場,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
待遇,並為促進性別平等工作環境,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暨就業
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置嘉義市就業歧視暨性別平等工作評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本府秘書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嘉義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嘉義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嘉義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法律或勞工專家學者二人。
(五)弱勢團體代表二人(含原住民或新住民)。
(六)政府機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但機關團體代表如因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
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
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另置組長、幹事各一人承辦業務,均由本府勞工行政
主管單位派員兼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理轄內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協商與調處事項。
(二)有關就業歧視行為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之認定暨建議事項。
(三)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訂定公平就業及性別
工作平等政策。
(四)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之諮
詢服務。
(五)關於公平就業及性別工作平等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蒐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
問題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五、本會應自受理就業歧視申訴案三個月內為評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認定之評議委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決議,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兩造當事人三等
親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視開會需要支給
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發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