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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就業歧視暨性別平等工作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及營造友
    善職場,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
    待遇,並為促進性別平等工作環境,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暨就業
    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置嘉義市就業歧視暨性別平等工作評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本府秘書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嘉義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嘉義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嘉義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法律或勞工專家學者二人。
  (五)弱勢團體代表二人(含原住民或新住民)。
  (六)政府機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但機關團體代表如因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
    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
    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另置組長、幹事各一人承辦業務,均由本府勞工行政
    主管單位派員兼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理轄內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協商與調處事項。
  (二)有關就業歧視行為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之認定暨建議事項。
  (三)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訂定公平就業及性別
        工作平等政策。
  (四)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之諮
        詢服務。
  (五)關於公平就業及性別工作平等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蒐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
        問題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五、本會應自受理就業歧視申訴案三個月內為評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認定之評議委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決議,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兩造當事人三等
    親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視開會需要支給
    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發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