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有線電視及行動電話與固定
通信網路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向本府申
請道路挖掘埋設纜線管道,經本府評估於道路挖掘後將嚴重影響市區
交通及市民通行,而不允許其挖掘道路時,業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將纜
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但產業道路之側溝不得暫掛。
三、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或「系統經營者執照
」、交通部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網路建設
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經核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正本當場退還。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三)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詳圖等之施工圖說
。
(四)經當地地方法院公證之切結書。
本府收件後,應於二週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申請
之業者簽訂租賃契約,未依限期簽約者,視同棄權。
四、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本府工務處、本府環保局等相關單位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
排水功能及無妨礙清疏工作者。
(二)倒虹吸管、管徑小於一○○公分之排水涵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
連接管、寬度小於三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四十公分之暗溝,均不得暫
掛纜線。
(三)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一○公分內、涵管除涵管頂點兩側各
十五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塹範圍內
、或箱涵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十分之一水平線以內且不得
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
(四)每一連接管僅允許三條纜線穿過,進出之轉彎處應以對排水及清疏
影響最小之施工方式固定;如超過三條以先行申請者為優先,未經
核准之業者如確有纜線連接需要,由業者提出非明挖之施工方式或
其他經本府工務處審核同意之施工方式設置。
(五)暫掛纜線佈設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
底,均不得下垂。
(六)纜線除連接管外應至少每四公尺及於纜線轉折點處,以直徑十公釐
不銹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並不
得下垂或懸空,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
(七)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如影響清疏而
因清疏工作造成暫掛纜線損壞,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八)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每四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九)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或交通部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每一業者
在同一雨水下水道僅得暫掛一條纜線,各業者纜線不得併排成束。
為有效利用前項第四款所訂暫掛範圍,由新申請暫掛業者設置相符尺
寸之不銹鋼固定鈑架後,其他既有暫掛業者應配合共同將所屬纜線固
定,所設置之鈑架須同意無償供後續申請暫掛業者使用。固定鈑架上
每條纜線縱向均應確實貼緊固定,不得併排成束,如固定鈑架範圍內
因暫掛業者過多,致無法全數容納時,以先申請核准者為優先。機房
(或基地台)所在之街廓因進出之纜線過多,以申挖埋設管道為原則
。
五、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租金算法如下:
(一)非本市寬頻管道建置路段部分,租金單價每公尺每個月新臺幣一元
,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二)於本市寬頻管道建置路段部分,租金單價為每公尺每個月新臺幣十
元,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上述算法皆於申請新、增暫掛或續租時,按租用公尺數及租用期間以
預收方式一次繳清。
六、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府,本府於其自行
拆除暫掛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七、租賃期間,業者未經申請而自行拆除暫掛者,其已繳付之租金,不得
要求退還。
八、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賃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業者欲續租時,應於租
期屆滿前一個月檢附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本府收件後,
二週內完成審查程序,同意者予以續租,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九、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府因應工程需要,得於一個月前通知並要求
業者將暫掛之纜線遷移,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得隨時通知,業
者應即配合拆遷。如業者未能配合拆遷,本府得派員剪除,業者應自
行負擔損失,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十、纜線暫掛後,如遇本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更新改
善或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業者應依本府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管
道,並立即遷移纜線,同意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
已有之租賃契約不待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十一、纜線暫掛後,如遇管線單位申請齊挖時,業者應配合預埋管道。且
應於租期屆滿前遷妥,本府並即停止受理該路段內雨水下水道暫掛
纜線之申請。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本府予以剪除,業者不得異議或
要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已失其效力者。
(二)暫掛位置與租賃契約所訂暫掛範圍不符者。
(三)雨水下水道內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物品者。
(四)違反第四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五)其他有礙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行為者。
有前項第一款之違規情事,一年內累計達二次或情節重大者,本府
得一年內不受理該業者於違規地點行政區之暫掛申請。有前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之任一款違規情事而情節重大者,亦同。
十三、業者對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每月至少應檢
視一次,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檢視時程表送本府,本府並得
抽查、考核。
十四、業者應於檢視、維修設施物之同時檢視雨水下水道之排水系統,並
依照每月排定時程表將檢視日所檢視成果於翌日上午十時前以電子
郵件報請本府備查,本府得每日下午派員會同有關單位與業者抽驗
查證一日至三日前所報成果,列入積點計算。
前項查證積點核算及獎懲規定,由本府工務處訂之。
十五、暫掛雨水下水道之履約保證金,依收取租金費用六個月計算。
十六、本府收取之租金,應納入預算使用於雨水下水道之管理或維護。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切結書、租賃契約書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
府工務處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