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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財務行政、公產、公庫、基層金融及菸酒管理及嘉義市各項稅捐稽徵
業務,並依法執行委辦代辦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金及菸酒管理科:掌理本府財務行政、歲入預算編審及市庫管理、公
    共債務管理、菸酒查緝管理宣導及基層金融機構輔導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庫款支付科:掌理庫款支付憑單收件、審核、預算餘額查對、付款及支付
    帳務之處理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公有財產科:掌理市有財產之管理、監督、利用、處分、清理等及其他相
    關事項。
四、使用牌照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之稽徵、檢舉案件、欠稅及罰鍰
    清理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稽徵及工程受益費等及其他
    相關事項。
六、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及印花稅之稽徵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七、電子作業科:掌理稅務資訊系統分析、設計管理、作業管制、機器操作維
    護、資訊設備管理維護、各稅課稅資料之資訊處理、退稅及稅款劃解等及
    其他相關事項。
八、納稅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及教育宣導、違章漏稅審理、行政及司法救濟
    、企劃、業務管考、施政計畫、專案研究、不屬其他科業務等及其他相關
    事項。
九、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公文檢核、檔案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稅
務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
代理。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各科得分股辦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