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政府財源及各界午餐費捐款,
加強救助急難貧困學生,協助其順利安心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就讀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市立高中)之在籍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且未領取政府或其它相關公益團體或個人補助午餐費者,得申請
補助:
(一)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
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
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
休無薪假、任一方身殘及身障等家庭經濟困難國民中小學學生。
申請學生除具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學校午餐外,以補助參加學校午餐者
為原則。
三、補助標準:
(一)學期間每人每日核發金額國小學生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
國中學生三十八元,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日核發金額七十元。但學
校午餐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以實際收費金額補助之。
(二)學期間依實際上課天數補助之。
(三)寒暑假期間,以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縣市、學校所辦各項活動,
並明定有提供午餐者為限。
(四)寒暑假期間未參加前款課業輔導或縣市、學校所辦各項活動者,
每人每日核發金額七十元午餐券。
四、符合補助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
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二)中低收入戶之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
核認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三)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失業證明(含戶籍謄本)、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身份認定證明或里長證明等突發因素相關文件
。
(四)經濟困難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學校教師進行家庭訪問,
認定有實際補助需求之相關紀錄(如家庭訪問紀錄)。
五、審查程序:
(一)學期間審查程序:學校審查通過後,將統計表(附件一)送本府
教育處辦理經費撥補。
(二)寒暑假期間程序:學校審查通過後,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須檢
附學校舉辦課業輔導或縣市、學校所辦各項活動,並明定有提
供午餐之實施計畫、課程表及統計表(附件一)送本府教育處辦
理經費撥補。
(三)因家庭突發因素符合補助條件者,經就讀學校依規定審核後應
予補助者,亦得隨時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撥款程序:
(一)學校依據前期申請補助人數預估該期申請人數,本府先行補助各
校八成費用以辦理代墊。
(二)學校接獲補助核定函後,應依通知備妥領據申請撥款,學校領取
補助款後轉發學生或代繳核定補助費用。
七、貧困學生中屬家庭突發因素、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者之補助條件消失
,足以繳交午餐費時應予停止補助,補助款賸餘繳回市庫;受補助學
生轉學、輟學、請假等未在校用餐亦同。
八、附則
(一) 午餐費補助費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經
查重複者應繳回並追究相關責任。
(二) 對可能貧困學生,應待審查未通過確定後再通知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