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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6: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之評量,
    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之。

三、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定期評量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平時評量成績佔百分之六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
       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至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
       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並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
       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二)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並應兼顧學
       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
       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建立學習預警機制並
       施以補救教學,除於每學期結束後兩週內將學生學習評量結果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教育處備查,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本府教育
       處備查外,並得視學生需要提供補考機會,補考實施原則如下:
       1、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2、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3、補考以分學期、分領域實施為原則,補考及格者,該領域補考成績只做為准予
          畢業之條件。

四、定期評量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
    行評量,該缺考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病請假、生理假及懷孕假(含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或不可抗力
       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以實得分數為原則,學校得視實際情形審酌後辦理。

五、中輟生復學後其輟學期間之各學習領域成績,由任課領域教師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
    量方式評定成績。

六、學生學習評量紀錄包括領域學習節數、評量內容、學習等第及日常生活表現,學校並
    得輔以文字描述。

七、學生學習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內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期或畢業成
    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
    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
    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生理假及懷孕
       假(含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上課總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
          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
          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九、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由學生學習評量委員會另訂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