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地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委託專業團體審查規定,使受
託之專業團體辦理地質敏感區建築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本原則辦理:
(一)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建築許可時,進行基地地質調
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二)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府認有審查必要者。
前項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許可時,已依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或其他
目的事業法令,將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納入審查者,不在此限。
三、本原則所稱專業團體指依法立案之下列團體:
(一)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二)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三)土木工程技師公會。
(四)採礦工程技師公會。
(五)水利工程技師公會。
(六)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七)其它經本府核備具有地質專家學者或地質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技師之公會、學
會等相關專業團體。
前項專業團體應明定審查作業流程、審查費用、申請案件須檢附之文件及審查委員資格名
冊(含基本資料及學經歷),函送本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四、專業團體受理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專業團體應依本原則相關規定(含相關作業準則)審查申請人委託之專業技師資格及其
簽證報告書,如不符規定者應一次詳細註明,並通知簽證之技師及建築師修正再審。
(二)專業團體其所屬審查委員應有符合地質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且具地質調查或地質安全
評估相關實際工程三年以上經驗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教授地質相關科目三年以上經
驗者。
(三)專業團體辦理審查時,每案應有三位以上之審查委員參與審查,並以公開形式為之且允
許案件相關人員自由旁聽;其審查委員如有異動時應於受理案件前報請本府完成備查。
(四)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專業團體檢送經加蓋審查委員簽章與專業團體印鑑之基地地質調
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一式二份,專業團體需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作為本府建
築許可審查之依據。
(五)審查委員不得為該案地質調查及評估報告之簽證技師,亦不得擔任兩家以上專業團體之
審查委員。
五、申請人得自行擇定本原則第三點規定之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依本原則審查通過之案件或檢附
第二點第二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其
審查內容應請簽證技師及建築設計人於核發建築許可前共同確認與建築許可申請內容相符。
審查核准案件如調整或變更內容與原報告書相異者,除建築室內空間之變更且變更範圍不超
出原核准構造物之地面層及開挖投影範圍內,免再審查;其他應向原審查專業團體取得變更
設計差異評估同意證明,原審查專業團體不得拒絕。
六、本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委託專業團體對審查內容及程序進行說明,專業團體無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專業團體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審查不實者,應負其相關責任,本府並得停止其審查資格。
七、本府得邀請地質專業領域專家學者或符合地質法規定之專業技師,就專業團體審查案件進行
抽查;抽查不符規定者,原審查專業團體應無條件就不符部分重新審查。
專業技師簽證項目經抽查不符規定者,依嘉義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考核處理原
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