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得酌於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
    源與協助之辦法,並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國民暨學前教育階段,其範圍包含本市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
    園。

三、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普
    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

四、身障學生就讀普通班,學校應優先協助申請並提供相關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援,其內容如下:
   (一) 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
         服務。
   (四)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
         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五、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本市鑑輔會就前點各款支持服務之提供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
    減少班級人數者,核定原則如下:
   (一)身障學生身心障礙程度尚屬輕微,如弱視、輕度肢體障礙或學習障礙等,其課程之安排
        、學習適應與普通班學生無顯著差異,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不減少該班班級人數:
      1、此類學生通常在普通班就讀或接受資源班之直接間接服務,其課程之安排與普通班級學
         生相同。
      2、已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提供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巡迴輔導教師、相關專業服務或學習
         輔具等支援服務或環境調整等之協助。
   (二)身障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鑑輔會酌減該班班級人數一至三人:
      1、生活方面:有明顯感官、動作或功能上的問題或有如廁、移行、用餐等特別協助需求等
         ,生活適應需教師部分或全時指導。
      2、人際互動方面:不易與同儕建立關係,常與同儕發生糾紛,需教師額外輔導。
      3、情緒行為方面:專注力低、過動,有口語干擾行為,或有嚴重干擾上課行為、肢體攻擊
         行為、破壞行為、自傷行為等。
      4、身體健康方面:具特殊疾病且有安全疑慮,需教師特別照顧者。

六、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
    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
    態編班相關文件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為增進特殊教育專業知能,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之權利與義務。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