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得酌於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
源與協助之辦法,並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國民暨學前教育階段,其範圍包含本市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
園。
三、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普
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
四、身障學生就讀普通班,學校應優先協助申請並提供相關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援,其內容如下:
(一) 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
服務。
(四)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
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五、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本市鑑輔會就前點各款支持服務之提供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
減少班級人數者,核定原則如下:
(一)身障學生身心障礙程度尚屬輕微,如弱視、輕度肢體障礙或學習障礙等,其課程之安排
、學習適應與普通班學生無顯著差異,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不減少該班班級人數:
1、此類學生通常在普通班就讀或接受資源班之直接間接服務,其課程之安排與普通班級學
生相同。
2、已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提供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巡迴輔導教師、相關專業服務或學習
輔具等支援服務或環境調整等之協助。
(二)身障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鑑輔會酌減該班班級人數一至三人:
1、生活方面:有明顯感官、動作或功能上的問題或有如廁、移行、用餐等特別協助需求等
,生活適應需教師部分或全時指導。
2、人際互動方面:不易與同儕建立關係,常與同儕發生糾紛,需教師額外輔導。
3、情緒行為方面:專注力低、過動,有口語干擾行為,或有嚴重干擾上課行為、肢體攻擊
行為、破壞行為、自傷行為等。
4、身體健康方面:具特殊疾病且有安全疑慮,需教師特別照顧者。
六、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
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
態編班相關文件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為增進特殊教育專業知能,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之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