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住家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百分之二。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一0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