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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23: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
       化景觀,係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完成登錄備查者
       。

第三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減徵標
       準如下:
       一、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四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
       ,本府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送嘉義市政府財
       政稅務局辦理減徵,其有變更或減徵原因消滅時亦同。

第五條 經登錄備查或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史蹟、文化景觀,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當月份起減
       徵房屋稅,減徵原因消滅者,次年(期)起回復課徵地價稅,次月
       份起回復課徵房屋稅。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