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 (以下簡稱
工友) 及約用人員自主健康管理,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照護上開人員身心健康,特訂定本原
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工友、四十歲以上且於現
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一年者)之約用人員。但不包含
下列人員: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清潔隊人員。
(二)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三)依本府辦理社會救助以工代賑實施計畫或其他公法救助性質進用之人員。
(四)部分工時人員。
前項四十歲以上,指於受檢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三、前點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限,各用人機關學校
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自行核定列管。
凡經核定得申請當年度健康檢查補助,而未於當年度完成受檢核銷程序者,視為自動放棄,
次一年度亦不得請領前項健康檢查補助費用。
四、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先行墊付,於完成健康檢查後,檢附醫療機構(院所)之健康檢查繳
費收據正本,於補助額度內,依實際金額向各用人機關學校申請補助,並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十五日前完成核銷程序。
申請前項健康檢查補助,應檢附一般性健康檢查費用收據始得核銷,如因疾病診療衍生之檢
查費用,非屬補助範圍,不得核銷。
五、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如為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機關,除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等相關規定施行健康檢查外,於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原則健檢補助規定者,為撙節經費
,僅得擇一參加,不得重複請領。
六、所得登記:各機關學校受檢人員於檢據核銷時,應由支付單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
稅。
七、經費來源:健康檢查補助所需經費,本府各單位工友及約用人員,由本府行政處統籌編列預
算支應;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約用人員,由各用人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八、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原則之健康檢查補助。年度內退休人員,得列為受
檢對象,但應於退休前完成健檢及補助作業。
九、為確保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健康檢查應於下列醫療院所實施: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品質認證合格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十、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滿四十歲以上之工友及約用人員,自費或公費補助參加健康檢查者,
於不影響公務之前提下,得依檢查實際需求申請公假前往受檢,每年最高以一日為限,並須
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未滿四十歲之工友及約用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
次以公假登記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有關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一般健康檢查,比照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