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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6 18: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市政顧問聘任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市政建設規劃與推動之需,得聘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不支薪、不送審顧問,備供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政顧問四年一聘,由現任市長遴聘,並於市長任期屆滿時自動解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市政顧問: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任期間如有違背身分之行為,得隨時解聘之。

四、市政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五、市政顧問之職掌:參與市政顧問會議並應本府相關業務單位邀請,對重要市政興革事項提供建言。

六、市政顧問運作方式:

本府得視業務需要召開市政顧問會議,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幕僚業務由智慧科技處等單位兼辦。討論相關議題時,得邀請市府相關單位列席與談。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