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於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適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都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
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代理教師之聘期以該學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原則。若出缺職務之聘期較短
者,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日止。
學校應於寒、暑假期間賦予代理教師與教育有關之任務並納入聘約中。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
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程序
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八、學校現職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每週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
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超時授課)代課時數
,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代理教師在本校超時授課、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九、整學期之兼任、代課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
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
則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超時授課、代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基本節數後,
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
,亦同。其超時授課之課程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十、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
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資格者以學歷敘薪。代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標準詳如附表。
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且學年度中取得各該教育階
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各該教育階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書或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
另該職前年資俟成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始予採計提敘。
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
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一、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其支薪起訖日期依實際到職日、離職日核算。
十二、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
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聘人員代課、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人員支領。
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之。
十四、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
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用。